//創刊近二十年的香港知名文學雙月刊《字花》,近日因第118期雜誌封面選用了一張在大埔宏福苑悼念現場拍攝的、未經當事人同意的年輕男生流淚特寫照,繼而引起文學界、出版界及廣大讀者對媒體道德底線的質疑……
中大新傳學院李立峯教授教授在訪問中釐清,香港法律確實沒有確立「肖像權」,在公眾地方拍攝並刊登照片,法律上未必構成問題,「但法律沒有禁止,不等於在道德上可行」。
李立峯教授從新聞專業的角度分析,指出在即時新聞的現場,記者確實面臨「do no harm」與「inform the public」(告知公眾)之間的兩難。新聞攝影記者在現場,首要任務是捕捉真實、傳遞資訊,讓公眾即時知曉事件的嚴重性。在這種「即時新聞」的語境下,公眾知情權(Right to know)有時會凌駕於對個人私隱的考量,這是新聞工作者基於自身的專業知識在兩難中的一種價值取向 。
「例如數月前有關宏福苑火災的一張男士兩手攤開、背對樓宇的照片在刊登時亦引起爭議,但因其需即時傳遞當刻的嚴重性關係,成為使用該照片的合理辯護理由。」李教授續指,一旦脫離即時報導,刊登一張可能侵犯私隱或造成傷害的照片,其使用的理據就會變得薄弱 。/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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